证券发行

  产生条件

  证券发行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企业股份化而产生的,同时也是信用制度高度发展的结果

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英国工业,大机器生产逐步取代了工场手工业,独资和合伙企业越来越出严重的弊端

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才使得证券发行行为的产生成为可能。证券发行

   发行特点

  证券发行的特点:

  1、证券发行受严格的法律法规

2、证券发行既是向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的形式,更是实现社会资本优化配置的方式

  3、证券发行实质上是投资者出让资金使用权而获取以收益权为核心的相关过程

   发行目的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

1、筹集资金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3、改善资本结构

  4、提升企业价值,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5、实现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也称信息公开制度

  2、公平原则

  3、原则

三公原则不仅指导证券发行,而且贯穿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始终,三者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公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信息公开,才能参与者的公平地参与竞争,实现的结果

   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

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即证券发行登记制和证券发行核准制1、证券发行登记制,又称注册制,注册登记制

  2、证券发行核准制

  3、登记制与核准制的区别:

  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核准制下由于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关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投资者利益。

  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

  中国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额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并存、保荐制度等不同阶段

   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

  1.证券公募发行,面向所有的社会投资者发行 2.证券私募发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中国依次经历了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上网竞价、上网发行与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等发行方式。发行方式随着中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市场化的深化在不断变化

  新证券发行的几种形式

如资本主义国家,新证券的发行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筹款公司自行上市发行,只要示投资银行给予协助,由投资银行充当发行公司与固体投资者之间的媒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发行方式当然可以节省费用,但筹集时间往往较长。

另一种是委托一家或几家投资银行承购保销,由投资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银行有的是机构,有遥是经纪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向筹集者发行证券的种类,比如,是发行债券,还是发行股票,或发行何种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最佳发行时间,即选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内投资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股票的出集团价格,使其既利于筹资者,又吸引投资者,双方都有利可嵊。确定合理价格,不仅可以扩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减少投资银行的风险,使投资分行能够在必要的发行时间内全部卖出持有的发行股票。同时,投资银行本身也认购股票,并将这些股票以高些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这种认购还可以通过几个投资银行所形成的投资银行集团联合进行,使集团中每个都购买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后各自分别向出售,赚取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委托投资银行发行股票的做法,可以使筹集者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资金。

   承销方式

  证券的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形式 包销方式:

  整个市场状况及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如处在经济和市场的萧条时期,承销难度较大;反之,在经济处于增长时期,承销则要容易得多公司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与发行公司相类似的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表现情况等,这是确定承销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代销方式:

  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完全由发行公司自行承担包销和代销这两种不同的证券承销方式,对发行公司和投资银行两者的风险是不一致的。包销方式下发行失败的风险由投资银行承担,因此,包销的承销费用要高于代销方式。

   发行分类

  证券发行分类的方法很多,经常采用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

1、据发行对象分类:公募和私募

  2、据发行方式分类: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3、据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分类: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单位发行

   管理介绍

证券发行

  xxx章总则

xxx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投资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xxx节 一般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

(一)公司章程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公司运行的效率、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xxx百四十八条、xxx百四十九条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益的取得,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规的;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xxx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xxx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xxx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债券持有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人或者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的,应当为全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方式提供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且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xxx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本息、债权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

  第三十条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

第三十一条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四十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五十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查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查阅。

  第六十 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本办法,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人处以。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九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

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的特定对象违反,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七十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 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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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

  历史董秘董事会秘书在中国到有关法律、法规上的认同,起始于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5条及155条而制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1994),该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委员会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199... (继续浏览)

汽车贷款证券化

  详细介绍汽车贷款债权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是将多件汽车贷款群组起来,透过法律架构,现金流量,及信评机制的安排,加以包装组合后,发行受益证券给投资人。于证券化过程中,创始机构(卖方)会从所有车贷组合中,按合格之筛选标准(申请资格)挑选出适合做证券化之车贷组合,筛选标准如针对贷款人之年龄,缴款纪录,车子种类,贷放成数,贷放期间等均有所,然后再针... (继续浏览)

国泰君安证券人民中证券营业部

  简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xxx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同时也是国内少有的A类A大型综合性券商之一。他由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合并新设,注册资本47亿元,拥有金融证券服务全业务牌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设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 (继续浏览)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做好换股吸收合并跨场转登记业务技术准备工作的

  法规颁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换股吸收合并跨市场转登记业务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证券期货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12-11    法规内容  各证券公司: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和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钒钛”)的申请... (继续浏览)

华泰证券投资

  公司简介   上海华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投资核心竞争力优势,独家首倡与时俱进的财富新观念,创立了独特、严谨、科学、高效的投资操作法,走出了一条适合当今国情股情和财富迅速增值的新子,获得业界的一致认可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营运重点和前景展望  经过六年的积累和发展,公司两大事业部都呈蒸蒸日上的态势,发展日趋成熟稳健。进入... (继续浏览)

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是普天公司设的基金。  基金名称 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0603 基金类型 式  投资风格 收益型 投资对象 偏股型基金 基金经理 管文浩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07-12   单位净值 1.0300 累计净值 2.3500 最新规模 11... (继续浏览)

建信证券

  公司历史  建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九十年代初,坐落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国家新材料产业园内,是集科工贸于一体、跨行业、多领域经营的综合性企业,下设三个子公司:青岛友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友升商贸有限公司、联合友升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涉及橡胶、涂料、精细化工、建筑工程材料、医药中间体、生物保健、医疗器械、分析仪器及进出口业务等领域。产品遍及全... (继续浏览)

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报告2008

  书籍信息   著者:张育军 主编  编:  丛书名:  出版社: 上海人民   ISBN:9787208089983F.1917  版次:01版01次  开本:16开   装帧:平装  页数:433   内容简介本书汇集了七大课题研究报告,分别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天相投资顾问、大福... (继续浏览)

华融证券

  简介  2007年9月3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开业,9月19日,公司在正式挂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3亿元,其中:中国华融出资23.91亿元,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等11家股东共出资6.12亿元。公司的注册地址: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公司可为客户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多... (继续浏览)

国都证券中关村营业部

  发展历程  1990年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证券部,开办有价证券代理发行、买卖等业务。成为STAQ系统首批甲类会员。  1991年 成为中国首批国库券承销团。  1992年 地区xxx家证券营业部--工体北证券营业部成立。为银燕电子闪光灯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发行债券。  1994年 作为王府井百货大楼、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参与股发行。  199... (继续浏览)

2007证券投资分析

图书信息出版社: ; 第1版 ()丛书名: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系列平装: 开本: 16开ISBN: 9787509600191条形码: 9787509600191 尺寸: 25.4 x 18.2 x 2 cm重量: 499 g作者简介杨老金,客座教授、金融博士。有15年证券投资研究和实际投资经验。曾任上市公司投资部经理、大型投资公司高级经... (继续浏览)

中联财富资产管理

  简介中联财富资产管中联财富理有限公司(CHINEUNITED Capital Management Co.,Ltd)由一批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业专业人士组成,专业致力于为中外个人及企业等中高端客户提供金融理财产品,打造从项目研究、开发、设计以及项目管理与风险防控等全产业链的专业理财规划顾问公司。  保障服务品质、防控投资风险,是中联财富的立司之本... (继续浏览)

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随着证券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 (继续浏览)

证券总会

  基本资料上海证券总会  成立时间:1997年创办人:保利集团主要会员: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  老总入会费:个人入会3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址:上海证券大厦27层会所   简介上海证券总会证券总会是1997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一起成立的。保利集团的大手笔向来,在这个俱乐部上,保利的投资高达1亿元人民币。十年前,保利集团就豪掷1个亿兴建这个俱乐部,目的是将上海证券、金... (继续浏览)

固定收益业务

  固定收益业务 固定收益业务是证券公司旨在为、企业、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系统性的债权融资及投资服务,开展所有与固定收益产品相关的业务,业务领域包括债权融资工具的发行与承销,债权产品的销售、交易、投资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策略、产品定价及创新业务等方面的研究。   业务范围  发行承销  销售交易   投资研究  理财投顾   发行承销 ... (继续浏览)

恒兴业兴业投资(中国)

  集团业务  在现有领导层的专业管理之下,兴业集团正进行彻底革新,透过审慎考虑投资项目及定位,成为一所别树一帜的金融企业。在众多行业中,兴业集团正准备在全球积极发展物业、制造业及教育等项目,全力把业务层面扩展至全球地区。  此外,集团之附属公司 - 兴业证券有限公司,更为全东南亚地区提供证券经纪、商品贸易及机构融资等服务,并致力从事合并及收购、上市、包销、... (继续浏览)

证券之星综合研究

  上证综研是中国首批获得证监会认证具备最专业执业资格的证券研究咨询机构   上证综研的主要产品有股菲特、财富风向标黄金版、财富风向标铂金版、证星财经  隶属于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国金融在线(C.F.O)旗下的财经网站 ... (继续浏览)

中邮证券

  公司概况   西安华弘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2002年6月以证监机构字[2002]192号文批复同意,由西安市财政证券中心转制的证券经纪公司。公司股东为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太白北320号,初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  2005年9月26日,中国证监...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