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长沙市安乡商会 ,涉及房产开发、整形美容、文化传媒、化学化工、建筑装饰、医药医疗、出版印刷、机械制造、餐饮休闲、金融证券等10多个行业,资产总额过百亿元。
商会的核心企业有:高信置业、未来投资、李文锁城、亚韩医院、滴翠山庄、华泰涂料、仁康医药、德客隆置业、中天意成、恒生超市、尊升贸易等一大批省内外知名企业。首任会长刘兴跃先生是长沙艺术地产的开拓者湖南高信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商会致力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安乡企业形象和商会品牌,促进企业和商会的共同发展;致力于加强与各友邻商会及其他商业组织的联系,争取更多合作交流,促进企业经济腾飞;致力于加强与的联系互动,在建会的同时成立了商会党支部,了解区域经济和产业经济动向,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我们也正积极的探索新形势下商会运营新机制和以会兴商,以商养会新子。
核心
商会的旨:凝聚乡情,服务企业,推动企业和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组织目标:搭建一个信息交流、情感交流、经贸交流、交流、文化交流、价值交流的平台;
发展成为能够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公共关系、市场拓展、品牌策划、投融资、法律等全方位服务的有影响力的综合型的服务机构。
商会原则:诚信 团结 创新 发展
商会:,自强不息,德行天下。
商会章程
长沙市安乡商会章程
xxx章 总则
xxx条 本会名称为长沙市安乡商会(英文名为:Anx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sha,英文缩写为ACCC)。
第二条 长沙市安乡商会是安乡籍在长沙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 本会的旨是:联络乡情、团结互助、资源共享、价值共赢。通过资源、信息共享促进长沙、安乡两地的经贸合作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商会的、经济、社会三大价值。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长沙市营盘东15号(省展览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长沙市安乡商会业务范围是:
(一) 广泛联系安乡籍工商企业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安乡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二) 发扬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 会员的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在会员与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益不受损害。
(七)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业务市场。
(八) 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九) 承办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安乡籍在长沙投资经商的人士以及与商会有联系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有关人士和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原则,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长沙市安乡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长沙市安乡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长沙市安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
(一) 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权和监督权;
(五) 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本会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期1年没有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了加强商会工作力度,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部分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办公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xxx、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组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组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 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理事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监督会长办公会的日常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和财务监督状况;
(四)参与会长办公会的重大经费开支决策,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专职,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代表人。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五)协助管理商会资产和商会资产的经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会费由会员自愿缴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不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情况,用款计划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团体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长沙市安乡商会 2011 年 5 月 22 日会员代表大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沙市安乡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