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公告

  〔2012〕41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11日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xxx章

xxx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权益。

  第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规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为准。

   第二章 xxx节股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经营、核算、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第二十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外投资、对外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章 xxx节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董事应当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聘任的董事应当符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建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 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节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执行。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节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

  (四)公司章程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的,前款中有关合规管理的职责可以由合规委员会行使。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由于紧急情况,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等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可以设副。监事会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者客户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向社会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八章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 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第七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相关推荐

蚂蚁达客

  平台简介2015年5月19日蚂蚁金服宣布将筹备上线股权众筹平台蚂蚁达客,为创业者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支持创新与创业。[3]2015年6月9日,蚂蚁金服旗下的股权众筹平台蚂蚁达客,在上海成为xxx获得工商登记确认的股权众筹企业,营业执照编号为001,这也是全国xxx例。这一消息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成为股权众筹领域的一件大事。2015年11月18日蚂蚁金服集... (继续浏览)

SmiletoPay

  详细 据介绍,Smile to Pay这项崭新的支付认证技术由蚂蚁金服与Face++ Financial合作研发,在购物后的支付认证阶段通过扫脸取代传统密码。支付宝2014年愚人节展示的空付,看来并非仅是愚人节玩笑,摆脱密码,依靠对人脸等生物特征识别就完成身份认证和支付的生活,已渐行渐近。 ... (继续浏览)

证券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 9:15 —— 9:25 集合竞价(9:15~9:20可以申报和撤销;9:20~9:25可以申报,不可以撤销)9:30 —— 11:30 前市,连续竞价13:00 —— 15:00 后市,连续竞价证券交易时间  其它时间交易系统不接受申报单。(如:9:25-9:30不接受申报单和撤单) 对于停牌一小时的股票,在停牌期间(9:30-1... (继续浏览)

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

  聘任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聘任了40位委员、8位顾问,其中5位来自机构,18位来自券商,还有来自互联网公司、技术公司、学术研究机构的行业专家及学者,跨界交流成为该委员会的特色之一。... (继续浏览)

证券交易考点考题速记手册

  基本信息 作者: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研究中心(编者)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11月1日)  丛书名:2012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用书  平装:380页   正文语种:简体中文  开本:32  ISBN:9787513609951   条形码:9787513609951  商品尺寸: 20.8 x 14.4 x 1.... (继续浏览)

付钱拉

  产品服务付钱拉,是一个专为创业公司、中小型企业以及各种有支付需求的团队所设计的一款支付服务产品,可以在移动端应用以及PC网页操作与运行。[2]付钱拉瞄准中小微企业群体,设计研发一站式理财云服务、信用数据支持服务以及资金管理等服务。付钱拉是一家提供金融云服务的信息技术公司,而不是一家金融公司。目前,付钱拉已经对接了包括银行、三方支付公司、基金公司等相关的金... (继续浏览)

重塑证券交易心理

  基本信息   作者:(美)brettnsteenbarger出版社:大学出版社  页数:330   图书简介 迄今为止惟一的,也是xxx的一本将心理学和投资学融为一体的著作。见解独特,让人耳目一新,从鲜活的实例剖析中掌握交易心理技巧,打破心理自缚,让您驰聘证券市场,赚它个钵满斗溢!书中亮点多多,让您惊喜于心理和思维的豁然洞开:●重塑交易心理的... (继续浏览)

壹佰金融服务

  服务方式 投资  个人客户可由网站注册成为壹佰金融平台用户,经实名认证后开始投资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理财产品。所有理财产品均经三阶段闭环的风险管控体系审核并提供保障。   借款  个人及小微企业主可申请借款,需提供个人资产信息、相应流水单据等等材料用以初步审核。经初审、复审、现场考核、抵押相关手续办理等环节后发布借款标筹集资金。壹佰金融办公   发展历程... (继续浏览)

南雪金肤王

  主要成分本品为复方制剂,含联苯苄唑、苯甲酸、水杨酸,葡萄糖酸氯己定,麝香草酚,丁香,薄荷脑,辅料等。本品中联苯苄唑为广谱抗真菌药,其作用机制为真菌细胞膜的合成;苯甲酸为消毒防腐药,对常见细菌、真菌具有作用;水杨酸为角质溶解剂,并有抑菌、止痒作用;葡萄糖酸氯己定,本品为消毒防腐药。它对革兰阳性和阴性菌的抗菌作用强。   功能南雪金肤王属于复方制剂,其成份配... (继续浏览)

爱又米

简介2016年12月,全国xxx的年轻人消费金融服务平台爱学贷战略升级为爱又米。[4]爱又米是爱财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年轻人消费金融品牌,创立于2014年,以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打穿年轻人线上购物、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及就业创业等全消费场景,陪伴年轻人成长。[4]爱又米从校园起步,短短两年,业务覆盖全国32个省、3300多所高校,名列行业前二。目前已完成了... (继续浏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常是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为了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严格,使基金管理人更好的负起管理基金的责任。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我国《基金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 (继续浏览)

EyeVerify

  产品服务  EyeVerify 是一家生物识别技术公司,正在研发从眼球照片中提取数据点的技术,以取代密码和指纹识别等技术。EyeVerify的验证过程包括拍摄眼球照片与验证信息两个步骤,用户通过验证后即可登录网站。EyeVerify开发的软件可以通过眼纹识别用户身份,用户将手机平举在身前,只要盯着手机摄像头,向两侧转动眼球即可完成拍摄。EyeVe... (继续浏览)

阿里大于

  介绍阿里大于(原阿里大鱼)是服务中小企业和开发者的通信能力平台。与阿里大于平台成功合作的企业很多,包括招财宝、百世汇通、恒大冰泉、蚂蚁金服、钉钉、天弘基金、快的打车、阿里旅行等;   服务  阿里大于提供包括短信、语音、流量直充、私密专线、店铺手机号等个性化服务。通过阿里大于,用淘宝帐户打通三大运营商通信能力,通过这个平台,中小企业及开发者可以在最短的时... (继续浏览)

网上证券交易

  定义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一般都有提供实时行情,金融资讯,下单,查询成交回报,资金划转等一体化服务。网易与传统交易的xxx区别就是:投资者发出的交易指令在到达证券营业部之前,是通过公共网络即互联网传输的。   功能及构成 网上证券系统为客户提供网上股票交易的实际,使得股民通过Inte... (继续浏览)

人力窝

  产品服务人力窝还资源资讯共享平台知识堂,将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和政策解读以共享的方式提供给用户,通过自助检索、智能客服解答、超级客服人工服务的咨询方式,企业HR和员工便可以在线查询人事相关的政策和指南。   发展历程近日,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外企服务集团(FESCO)、德科集团(Adecco)三方在上海宣布合资成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云平台人力窝。... (继续浏览)

次贷证券化

  简介 ​美国的次贷危机,并非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也非次级债危机,它的全称应当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危机,仅从字面上就可看到,理解这场危机的关键不仅在于次贷,而且在于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普遍的一种金融市场现象。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有着稳定净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真实销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有限追索等机制,在资本... (继续浏览)

成雄志

  背景故事1993年,军人出身的成雄志,在祖国的前沿阵地--福州,创办了雄志企业,有着24年的资本运营经验,凭借以诚为信,以专为营,揽获自己的一席之地。   人物经历部队时期:成雄志先生1992年至1995年在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服兵役,任某少将警卫;期间负责某集团军部队闲置资产转民办工作。[2]  早期在福州大学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学习,后期在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深... (继续浏览)

三板证券

  分类  证券市场分为一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   作用三板市场是为解决原N ET、STAQ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份等历史遗留问题而设立的,目的是给这些公司的流通股份提供一个有效的流通渠道。   简介三板市场是个双向扩容的市场,好的三板公司可以上到主板,业绩差的主板股票也会下到三板(如水仙电器),另外,原先历史遗留问题股也会逐步转战三板(如恒通集团),再... (继续浏览)

证券场自律管理

  内容 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新《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上市公司出现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情形... (继续浏览)

樊治铭

  人物履历  2007年,樊治铭加入支付宝,历任支付宝销售部、发展规划部、金融合作部、业务发展部负责人、总裁助理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支付宝副总裁,主管金融事业部、商户事业部、航旅事业部B2C事业部及大客户新农村事业部等部门。  现任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国内事业群总裁。   任免信息2016年12月17日,蚁金服宣布了新的组织阵型,调任樊治铭负责财富事业群。  ...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