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简介
福建木业家具商会全称是“福建企业总商会木业家具商会”,于2008年10月18日在福建省委、省,福建省部,福建省工商联,福建企业总商会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市民政局批准、注册后正式成立;市工商联木业商会全称是“市工商业联合会木业商会”,是经市工商联批准后,于2010年11月28日在福建木业家具商会的基础上正式挂牌成立的。两个商会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对外简称“市木业商会”。
商会自成立以来,在全国工商联、市工商联等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全体会员的热心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商会会员从创会初期的100多家发展至现在的1000多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占据了木材(含进口名贵木材)销售流通的九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古典红木家具及木制品五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几乎涵盖了所有在京木材贸易、古典名贵红木家具、木制品(木门、楼梯、木地板、木别墅、精品木雕、工艺品等)龙头企业,年营业总额1000多亿元,每年为市贡献税收20多亿元,提供了上万个就业岗位,具有较高的行业和社会影响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关注,多次受到各级部门的肯定和表彰。
商会以“团结、服务、创新、发展”为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成立以来多次组织考察,帮助会员企业寻找投资商机;搭建交流平台,举办丰富多彩的会务活动;组织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学习的平台。此外,商会还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融资平台,已经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金达公司、硕天通淼公司、海科金公司、中关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助力会员企业在实现更大的发展。
商会以“诚信、守信、精品、人品”为目标,力争把商会发展成行业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的公益组织,期望通过对行业资源的整合,提升在京木业、家具企业的团队竞争力,促进在京木业家具行业的整体发展,协调和规范京城木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商会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投身于社会各项公益慈善事业,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来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青少年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家乡建设、植树造林等方面累计捐款已超过8亿元人民币,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商会成立至今,在提供多渠道融资平台、促进会员企业规范与发展、加强企业间联系、沟通企业与间关系、协调企业间利益、企业权益、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今后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力度,依托商会大平台,达成“资源共享、相互帮助、互通有无、协作发展”的愿景,团结带动在京木业家具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共同推进产业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木业、家具产业更大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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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介绍
市木业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000多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占据了木材(含进口名贵木材)销售流通的九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古典红木家具及木制品五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几乎涵盖了所有在京木材贸易、古典名贵红木家具、木制品(木门、楼梯、木地板、木别墅、精品木雕、工艺品等)龙头企业,年营业总额1000多亿元,每年为市贡献税收20多亿元,提供了上万个就业岗位,具有较高的行业和社会影响力。此外,商会会员企业立足木业行业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战略,投资范围涉及红木家具、建材市场开发、投资、地产、能源、文化、医疗、物流、金融、进出口贸易、高科技产业等20多个业态。
木业商会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自身行业特色,积极整合行业资源,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帮助会员企业发展、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创新尝试。
1、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推动木业行业进入标准化新时代。
2010年以来,商会充分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协助国家林业局、中国林科院等部门,并联合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共同发起、参与中国木材行业标准、《红木商用名称》和《红木制品的等级》“两个标准”的制定。两个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摒弃和杜绝我国木材(红木制品)领域内的欺诈行为和混乱局面,全面规范木材进出口和生产流通秩序,提升木材(红木制品)行业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木材(红木制品)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我国木材市场的健康发展。
2、参与木制家具企业反倾销诉讼,木业家具企业权益。
2011年,针对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对我国木制家具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商会xxx时间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应诉,并积极配合国家部门参与举证、取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掌握我国木制家具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详实资料,确保我方有理、有据、有节地捍卫自身权益。经过三个多月的积极努力,最终赢得了诉讼,保障了我国木业家具企业的权益,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3、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服务会员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商会自成立以来,以“团结、服务、创新、发展”为旨,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努力破解会员企业融资难题。截至目前,商会共推荐会员企业融资近30亿元,另有近10亿元正在审批当中,300多家会员企业受益。此外,另有多家银行给予商会200多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会员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企业提供了资金。
4、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彰显非公企业社会责任。
商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引导、发动会员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商会会员已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光彩事业、青少年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家乡建设、植树造林等方面累计捐款近8亿元。其中,“松柏工程助学金”项目和“木业商会光彩林”项目,已成为商会固定机制的公益慈善项目,以其持续性、创新性在社会上影响深远。
此外,木业商会在服务会企发展、加强机制建设、打造商会品牌、加强党团建设、服务首都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的认可和称赞。今后,木业商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央16号文件和市委17号文件要求,按照市工商联的文件和领导,不断拓展工作思,创新工作方法,深入挖掘行业发展潜力,努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木业总部”,将商会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行业商会,积极推动木业家具行业在、乃至全国的大发展。
商会章程
(2008年10月18日,福建企业总商会木业家具商会xxx届会员代表大会xxx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企业总商会木业家具商会章程》;2010年11月18日,市工商业联合会木业商会xxx届会员代表大会xxx次会议审议通过《市工商业联合会木业商会章程》。2011年1月18日,经商会2011年xxx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商会2011年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福建企业总商会木业家具商会、市工商业联合会木业商会对外统一简称“市木业商会”。根据市办关于民间组织的有关,结合商会发展需要,商会于2012年4月18日提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修订《市木业商会章程修正案》,并将报商会2012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xxx章 总 则
xxx条 商会的全称为:福建企业总商会木业家具商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Fujian Wood and Furniture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市工商业联合会木业商会(英文译名为: Wood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of Beingjing Feder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对外统一简称为“市木业商会(Beijing Wood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市木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是在从事木业、家具或相关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体及相关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党和联系在京非公有制经济体及相关人士的桥梁纽带,是管理在京非公有制经济体及相关人士的助手,经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
第 商会的旨是“团结、合作、服务、求实、发展”,即团结全体会员,相互精诚合作,竭诚提供服务,努力创新求实,积极开拓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帮助、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会员的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企业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促进中国木业家具行业现代化水平,提升会员企业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为在京从事木业、家具企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构建和谐商会大平台,尽心竭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商会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根本利益,遵守市各项地方法规,遵循社会主义风尚,努力促进京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商会接受市工商业联合会、福建企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服务,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市民政局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商会的会址设于市行政辖区内。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商会作为党和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地方大政方针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的协商、监督,对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参与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调研、制订。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引导会员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与发扬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鼓励会员企业参与国企、参与再就业工程、吸纳安置职工、到贫困地区实施光彩事业、帮助脱贫致富。
(三)推动会员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以诚信为核心的思想建设,开展各类培训工作,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协助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安排的推荐工作,参与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工作。
(四)反映会员的意向、要求,依员的权益。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和融资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和经济咨询,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企业会员参与各种经贸活动,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和商务活动中所需的各类证明。
(五)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评选表彰纳税先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推荐xxx火炬、星火计划项目,牵头组织民营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考试、评审和初级认定等工作。
(六)联系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工商及工商经济界人士,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异地商会组织,通过民间渠道,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及有关部门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收集整理交往国家和地区的有关信息,组织会员进行经贸考察,接待来访的工商及工商界人士,为密切京闽经贸关系、建设海峡两岸经济区服务。
(七)组织会员参加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培训、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职称评定等各项服务)。
(八)承办京闽两地或上级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商会会员的类别:
(一) 企业会员:从事木业、家具和相关行业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从事木业、家具和相关行业为主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 木业、家具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或组织。
(四) 必须是在或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企业经营管理者。
(五)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商会秘书处初步审核确认资格后,提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审议。
(二) 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颁发会员牌匾或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
(一)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商会工作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 商会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交纳会费。具体办法见《市木业商会收费管理办法》。
(五) 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则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可以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商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 选举或免去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二) 决定聘请商会名誉会长。
(三) 决定聘请商会高级顾问、顾问。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9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并对商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议财务年度预算和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三) 督促商会及领导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商会违反商会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商会设立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1人,理事长1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设执行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为专职岗位,由会长提名,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 商会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党的线、方针、政策,,人品端正,素质良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广泛的代表性。
(三) 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服务意识。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 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奉献,热心公益事业。
(六) 年龄不超过60周岁,拥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选举产生后,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遵照市管理办法有关,结合商会发展实际,市工商业联合会木业商会、福建企业总商会木业家具商会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新一届会长候选人须由上一届会长提名产生,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商会日常财务支出。
会长任期满一届卸任后,是本会下届理事会的荣誉会长;会长任期满两届以上(含两届)卸任后,是本会的终身荣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协助会长开展会务工作。
第三十 商会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拟定并实施商会秘书处部门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 制定和组织实施商会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
(五) 制定并组织实施商会日常开支计划,参与商会重大开支的决策。
(六) 聘任或解聘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 贯彻落实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包括:
(一) 办公费(含办公用品、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网站和商会会刊、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 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 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 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
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商会章程修改,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形成修正案(草案),并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工商业联合会、福建企业总商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经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商会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
秘书处
市木业商会秘书处是商会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常务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承担商会日常事务各项工作。
一、执行秘书长工作职责
1、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 组织实施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3、 拟定并实施商会秘书处部门机构的设置方案。
4、 制定和组织实施商会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
5、 制定并组织实施商会日常开支计划,参与商会重大开支的决策。
6、 聘任或解聘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7、 贯彻落实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行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在会长、执行秘书长领导、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协助处理商会秘书处日常各项事务工作;
2、协助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3、协助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秘书处团队建设;
5、主持综合部、党群信息工作部工作。
三、执行秘书长助理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撰写商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各项会务活动;
2、负责把关商会各项文件、、刊物;
3、主持商会宣传部工作。
四、综合部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来宾接待、商会对外各级领导和专家顾问联络,协调同港澳台和国外工商、工商界代表联系,促进合作交流;负责联络福建企业总商会,开展兄弟商会联络交流、负责秘书处内部及会企人才招聘、推荐;
2、负责商会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秘书处机制建设,秘书处工作会议通知、安排,秘书处人事档案,办公室内务整理,规范;
3、负责商会办公用品、礼品采购,管理商会资产、库管,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协助收取会费,做好会费的收支情况统计,编写月、季、年会费使用情况报告,搞好核算、出纳、建好帐目;落实监事会会议召开;
4、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周工作报表收集、汇总,专职工作人员考勤登记,绩效考评;值班及卫生安排;做员工资、福利、保险;
5、负责商会注册、年检、变更及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申请。
五、宣传部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外来传真、文件、材料、报刊、收集、整理、分发;贺电起草;商会网站日常更新、建设、策划广告招商,做好刊报寄发;
2、负责商会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商会领导讲话稿及调研报告等重要文稿起草,商会文件编号、登记、会稿;负责协助会员企业策划、指导宣传活动;
3、负责商会会议记录、纪要,大事记,会务活动拍摄;会员企业采访,商会品牌建设方案制定、宣传,建立专兼职通讯员队伍,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对外宣传报道。
4、负责大会活动招商方案拟制及执行。
六、融资部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与银行、公司等金融部门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负责推荐会员企业到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帮助沟通促成建立三个会员企业以上联保体;
3、负责与银行机构协调召开各商会融资贷款业务座谈会,落实会员企业联保联贷及个人抵押贷款情况,发布每月融资贷款数额情况;
4、负责沟通协调银企关系,联络各银行代办信用卡等业务;
5、负责协助寄送刊报(金融、机构)。
七、会员部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发展会员方案,联系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建立会员数据库、档案、匾证制作、管理、送发,名片制作、保管,收集、编印会员通讯录、会员服务手册;
2、组织策划发展培训、沙龙论坛、联谊交流等各项会务活动;
3、负责落实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企活动;负责轮值会长安排、值班记录,会员接洽;
4、负责与律师联系为会员依法、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帮助解决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八、项目推介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与会员企业、会外企业商务合作;
2、负责协调同外地、港澳台和国内外工商及工商界代表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
3、负责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投资考察、招商洽谈、项目推介、展览展销,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
九、党群信息工作部职责
1、负责商会党支部日常事务,工作计划、方案、总结;
2、联络市社会工委、朝阳区委组织部、区非公经济工委,市工商业联合会、福建企业总商会,发展会员,指导会员企业探索非公党建工作。
十、法律部工作职责:
负责作好会员企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