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在、大连、上海、武汉、深圳、成都设立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以下简称直属),直接承办证券期货领域重特事案件,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为各直属依法履行职责,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的力度,现就各直属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事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属管辖以下案件: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
(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件;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
(四)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件;
(五)交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直属在办理上述前4类案件中发现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机关,但直属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指定直属一井侦查。地方机关办案中发现的上述前4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地方机关继续侦查,但涉嫌主罪属于上述前4类案件的,应当层报,由指定有关直属管辖。
二、各直属管辖地区分别是:
:、天津、、山西、新疆(含生产建设兵团);
大连:辽宁、、、;
上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
武汉: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
深圳: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
三、直属行使机关侦查权,依法对本通知xxx条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分别依法决定传唤、拘传、取保候审、居住、;认为需要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予以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直属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有关出具和使事法律文书,冠以证券犯罪侦查局**字样,并加盖证券犯罪侦查局**印章和局长印章。
五、直属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需要提请批准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连同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六、直属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直属移送的案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向提起公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八、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管辖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九、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和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或者依法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行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司法机关此前已理的案件仍由其继续办理。
2005年2月28日
司法文件(类别)
本法规已被《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替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