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标协会

目录

  1.  协会简介
  2. 下设机构
  3. 《中华商标》杂志社
  4. 中企商标发展中心
  1. 中企商标鉴定中心
  2. 理事成员
  3. 协会章程
  4. 领导机构
  1. 会长李建中
  2. 秘书长赵刚
  3. 副秘书长刘烨
  4. 副秘书长肖芸
  1. 中华商标协会会员服务内容

 协会简介

  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由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发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领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华商标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驰名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商标法律、法规;指导和协助会员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创立驰名商标;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开展商标知识培训,传播国内外商标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的高标管理水平;开展商标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中国的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举办有关社会活动;开展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出版发行商标专业资料、刊物。

  中华商标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有志创立驰名商标的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及地方商标协会。个人会员为对商标理论有相当造诣、经验丰富的专家及法律工作者。

  中华商标协会下设办公室、会员部、法律咨询部、《中华商标》杂志社、中企商标发展中心、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专家委员会等

机构机构

工作部门。

下设机构

《中华商标》杂志社

《中华商标》杂志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成立,隶属于中华商标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杂志社出版发行的《中华商标》创刊于1995年,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中华商标协会主办,是全国xxx开发行的商标专业性刊物,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界有较高声誉。

《中华商标》杂志以“立足商标、面向社会、服务企业”为宗旨,是沟通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又是商标工作者进行理论探讨的园地,尤其对企业培养商标意识、运用商标策略争创驰(着)名商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杂志社下设编辑部、发行部、广告部等部门

中企商标发展中心

中企商标发展中心隶属于中华商标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包括:商标评估、法律业务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举办国际、国内研讨会、培训班,承办国内展览会、展销会,商标交易中介,商标信息咨询与发布,商标科技开发、商标设计、软件开发等。

中企商标鉴定中心

中企商标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华商标协会(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1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并登记注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从事商标司法鉴定的机构。

主要业务有: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涉及的商标专业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提供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商标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咨询等项服务。

中心服务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各有关单位、国内外企业及个人等。

中心设有专家委员会,由在中国知识产权界、法律界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主要对人民法院委托的涉及商标及知识产权案件和其他受托的疑难案件进行评议,由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和法律咨询意见书。

理事成员

会长

刘凡

秘书长

姜瑞斌

副秘书长

肖芸

副秘书长

汪泽

副秘书长

张国鹏

协会章程

总章

xxx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商标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中华商标协会是由享有盛誉的企业和商标法律专家自愿参加并依法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公众熟知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团体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和协助会员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公众熟知商标;

(三)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举证;

(四)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培训企业商标业务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的商标经营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研究中国的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商标事务调查研究,举办有关社会活动;

(七)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出版发行商标业务的资料、刊物。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由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商商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组成。

(二)个人会员:是由对商标理论有相当的造诣,经验丰富的专家或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所设机构审查,由秘书长向会长建议,经会长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反映商标工作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xxx、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机构设置

分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会员部、法律部、中企商标发展中心、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中华商标杂志社》、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

领导机构

会长李建中

李建中同志,男,1945年2月出生,1968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1968年9月毕业于 南京农学院。曾任安徽省建设兵团班长、 排长、副指导员;安徽省淮南前进化工厂党支部书记;安徽省淮南东风化工厂副厂长、厂长;安徽省淮南化学工业公司副经理;中共淮南市委党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淮南市委副书记、淮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司长;中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兼人事教育司司长;中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党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现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

秘书长赵刚

赵刚,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1982年毕业于 北方交通大学机械系,获工学 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8月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工作,历任商标局管理处副处长、法律事务处副处长、 处长、监督管理处处长、副 巡视员,2005年12月至2010年11月任商标局副局长(其间于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挂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副市长)。2010年11月,任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刘烨

刘烨,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北京大学公共管理硕士,1990年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工作, 2003年调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工作。历任企业注册局企业登记处副处长、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监督管理处处长。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组委员。

现任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肖芸

肖芸,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中共党员。1986-1990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士学位。1990年7月-2001年12月,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工作。先后从事商标形式审查、国际交流和商标实质审查工作。2001年12月-2008年2月,在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企业注册处工作,任副处长。其间2003年9月-2006年6月,在职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2月-2011年6月,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注册处工作,任处长。2011年6月,任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

中华商标协会会员服务内容

为更好地服务会员,进一步提升中华商标协会凝聚力,对遵守《中华商标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单位,提供如下服务:

  一、副会长单位

  (一)参与协会重要工作的研究讨论,共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二)根据需要优惠或免费就商标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等问题,提供帮助或指导建议;对特殊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协助与商标主管等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

  (三)优惠注册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下简称“品牌节”),作为嘉宾受邀出席相关活动;优先受邀在品牌节论坛上发表演讲或主持;在品牌节会员文化展示活动中免费享受1分钟的宣传时间。

  (四)优先受邀参与商标行政和司法等政策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每次培训班享受4个免费名额(每年度培训班不少于4次)。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及港澳台交流活动。

  (七)在中华商标网开设副会长专栏,免费展示副会长单位基本情况;免费在《中华商标》杂志上集中展示一次,优先在杂志上发表专业文章。

  (八)享受普通会员(一)至(十)项服务。

  二、常务理事单位

  (一)参与协会重要工作的研究讨论,共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二)根据需要优惠或免费就商标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等问题,提供帮助或指导建议。

  (三)优惠注册参加品牌节,受邀出席相关活动;在品牌节会员文化展示活动中免费享受45秒的宣传时间。

  (四)优先受邀参与商标行政和司法等政策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每次培训班享受3个免费名额(每年度培训班不少于4次)。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及港澳台交流活动。

  (七)在中华商标网免费展示常务理事单位基本情况;优先在《中华商标》杂志上发表专业文章。

  (八)享受普通会员(一)至(十)项服务。

  三、理事单位

  (一)参与协会重要工作的研究讨论,共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二)优惠注册参加品牌节,受邀出席相关活动;在品牌节会员文化展示活动中免费享受30秒的宣传时间。

  (三)每次培训班享受2个免费名额(每年度培训班不少于4次)。

  (四)在中华商标网免费展示理事单位基本情况。

  (五)享受普通会员(一)至(十)项服务。

  四、普通会员单位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会员合理诉求。

  (二)整合会员优质资源,搭建会员合作平台。

  (三)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四)优惠提供商标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五)向法院推荐符合条件的商标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

  (六)向社会公众推荐优秀商标代理机构会员。

  (七)协助会员做好打假维权工作。

  (八)协助会员解决商标注册中遇到的问题。

  (九)免费参加与商标主管机关、法院等部门开展的商标业务交流活动。

  (十)赠送全年《中华商标》杂志、全年《会员通讯》、《中国商标年鉴》、《中华商标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每次培训享受1个免费名额(每年度培训班不少于4次)。

  (十二)优惠注册参加品牌节;在品牌节会员文化展示活动中免费享受20秒的宣传时间。

  本服务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华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中华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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